持久授權書必須一名註冊醫生及一名律師見證
社會人口老化,癡呆(失智)症個案漸多,持久授權書尤其重要。
在香港,持久授權書(Enduring Power of Attorney,簡稱 EPA)必須於一名註冊醫生及一名律師見證下簽署。兩位專業人士將共同見證,以確保簽署人(即授權人)在簽署當下具備足夠的精神行為能力,並明白授權書的法律後果,確保文件具備法律效力。
醫生的職責
- 證明精神行為能力:醫生必須確信授權人在簽署時清楚了解持久授權書的內容及法律後果。
- 簽署文件:醫生需在持久授權書的訂明表格上簽署,證明授權人具備足夠的精神行為能力。
- 不一定是專科醫生:負責見證的醫生毋須為精神科或腦科醫生,只要為香港註冊醫生即可。
如何簽署持久授權書
- 同時簽署:最理想情況下,授權人、醫生及律師應同時在場,一次過完成簽署程序。
- 分開簽署:授權人可先於醫生面前簽署,並於28日內再於律師面前簽署。文件僅於醫生及律師均已簽署後方正式生效。
重要法律事項
- 受權人不能擔任見證人:持久授權書中被授權的人(即受權人),或其配偶及親屬均不可擔任見證人。
- 確保文件合法性:醫生與律師的雙重見證,能確保文件符合香港法例的要求,並減少日後被質疑或無效的風險。
持久授權書(EPA)是保障個人權益的重要法律文件,可在未來喪失精神行為能力時,讓信任的人代為管理財務及事務。建議您盡早諮詢專業律師,確保授權書的內容及程序完全符合香港法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