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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遺囑認證書在香港重新蓋章 (resealing)

我們有為死者非香港居籍(not domiciled in Hong Kong) 但在香港擁有資產(通常是銀行賬戶、上市股票或不動產)的外國遺囑執行人提供代理服務的經驗。我們要協助他們在香港獲得外國遺囑認證的重新蓋章 (resealing),或者獲得新的授予 (new grant),具體取決於授予來源。

什麼時候需要蓋章遺囑認證?

如果居住在海外的人去世,他的近親或遺囑執行人自然會在其居籍的法院進行遺囑認證,以獲取其在當地的資產。但如果死者居住在一個國家,但在香港也有資產呢?他的遺囑執行人和受益人應該怎樣做才能控制在香港的資產,以便他們可以管理遺產並將香港資產分配給合法受益人?

如果外國人在香港有資產,持有銀行賬戶現金或香港上市股票的金融機構會要求遺囑執行人出示香港法院命令,授予遺囑執行人管理死者遺產的權力在香港。這是因為香港不承認外國遺囑認證。因此,遺囑執行人必須在香港申請重新蓋章原始遺囑認證,以便香港遺囑認證登記處正式承認(即重新蓋章)。或者獲得新的授予 (new grant),具體取決於授予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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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謝鄧律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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